通告!乘坐兰州地铁这么多东西不能带14日起施行!

发表时间: 2024-01-26 18:12:44 作者: 产品中心

  为确保兰州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维护乘客人身、财产安全,规范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2019年 6月14 日,兰州市公安局联合兰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召开新闻通报会,向社会各界和市民群众发布关于《兰州市乘坐城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的通告,该《通告》自2019年6月14日施行。

  通告明确规定了严禁携带易燃性、爆炸性、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管制器具等十大类禁止携带物品及三大类限制携带物品乘坐兰州市轨道交通或进入轨道交通站内。

  广大市民在乘坐轨道交通出行时,应主动配合接受安全检查,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乘客,安检人员有权禁止其进站乘车,对于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并强行进入轨道交通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工作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规范和加强全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切实维护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全力保障公共安全和乘客人身财产安全,兰州市公安局、兰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布《兰州市乘坐城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在轨道交通车站内明示《兰州市乘坐城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落实安全检查责任,履行安全检查职责。乘客应接受并配合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的安全检查工作。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爆炸物品类,包括:炸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手雷、手榴弹等,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导爆管等点火、起爆器材,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引火线等物品。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器具类,包括: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弓弩等和其他符合《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的刀具,其他器具:警棍、催泪器、催泪枪、电击器、电击枪、防卫器等。

  (四)易燃易爆物品类,包括:氢气、一氧化碳、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供病人吸氧的袋装医用氧气除外)、水煤气等易燃气体及其专用容器;汽油、煤油、柴油、苯、酒精、丙酮、、油漆、稀料(香蕉水、硝基漆稀释剂)、松香油等易燃液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H等易燃固体;黄磷(白磷)、硝化纤维片、油纸及其制品等易自燃物质;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等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上述物品均包括其混合物。

  (五)有毒有害物品类,包括:《危险化学品目录》中标注为剧毒的危险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农业部公告(第199号)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等。

  (七)放射性物品类:《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中规定的核材料、放射性同位素等物品。

  (八)传染病病原体及医疗废物类,包括:《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肝病毒、炭疽杆菌、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等传染病病原体,《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规定的医疗废物,《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规定的病原微生物等影响公共卫生安全的物品。

  1.锂电池累计不得超过2个,单品锂离子电池的额定能量值不得超过100Wh(瓦特小时)。

  (1)菜刀、水果刀、美工刀、剪刀、餐刀、工艺刀、工具刀等,单品刀刃部分在10厘米以上的禁止携带。

  (2)斧头、锤子、钢(铁)锉、锥子(尖锐物)、铁棍等金属利器、钝器单品长25厘米以上的禁止携带。

  (3)球棒、木棍等木质棍状物品单品长50厘米—160厘米,直径6厘米以上的禁止携带。

  1.白酒(50度以上)累计不得超过2000毫升(含),整箱未开封限3000毫升(含)。

  (1)化妆水、指甲水、洗甲水、卸妆水、染发剂单品不得超过100毫升(含)。

  (2)冷烫精、摩丝、发胶、染发剂、衣领净、光亮剂、杀虫剂、空气清新剂、卫生杀虫剂等自喷压力容器单品不得超过700毫升(含)。

  5.医用氧气袋不超过2袋(含),须凭医院出具的有效证明并进行身份登记后方可携带。

  2.小金鱼、小乌龟、小松鼠等活雏,数量不得超过5只(含)。袋装、盒装或笼装不得影响其他乘客,允许携带进站乘车,其他宠物一律禁止进站乘车。

  3.携带折叠自行车的乘客,必须将其折叠整齐。按照行李物品对待方可进站乘车,其余均禁止携带进站乘车。

  4.携带导盲犬进站的乘客,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残疾人证件”,犬需具有公安机关发放的犬证,二者齐备方可进站乘车。

  便捷快速的城市轨道交通,是人们普遍会选择的出行方式。但是轨道交通空间狭窄,人流密集,一旦发生事故,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将会带来严重危害,因此安全问题不容忽视。兰州城市轨道交通开通在即,兰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特提醒广大乘客:

  1、进站配合安检是每位市民应尽的义务,请广大乘客认真学习乘坐城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的规定,主动配合进站安检和公安民警的查验工作,严禁“隔栏递物”、严禁翻越护栏。

  2、对携带《目录》中禁止携带物品的乘客,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携带《目录》中限制携带物品超过限制数量和规格的乘客,乘客可自弃该物品后进站乘车或者选用其他交通工具;乘客不予接受的,工作人员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乘客拒不听从劝阻,强行进入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工作人员应当制止并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配合民警工作,妨害、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法律规定依法处理。

  3、发生大客流等突发情况时,不要慌张,请听从站务工作人员、现场民警的指挥,有序乘车出入。

  4、 购票乘车过程中,保管好自己的随身财物,请将自身的财物置于视线范围内,谨防扒手;用手机支付时,扫码时保护好自己的隐私,避免向他人展示二维码,遇有他人以现金不够为由向自己借钱乘车时,可以提醒对方使用电子设备支付扫码进站,避免发生地铁内“小额诈骗”。

  5、若乘客对各站点的情况不是很熟悉,遇到人员走失、财务丢失,请告知站台工作人员、现场民警或拨打110报警电线、老人、小孩、孕妇、残疾人、醉酒乘客等乘客在搭载电梯或乘坐扶梯、上下楼梯时存在一定安全风险隐患,请在他人的陪同下乘坐地铁,必要时乘坐其他交通工具;上下车厢应按地面指示标志通行,禁止倚靠屏蔽门。先下后上,不要拥挤,如遇特殊情况请告知站台工作人员或拨打110报警电线、广大乘客站内通行时请注意地面状况,不要在站内及车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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