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例速递】出租车变“毒车”司机屡次容留别人车内吸毒被判刑!

发表时间: 2024-03-19 16:05:41 作者: 产品中心

  近来,连云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同容留别人吸毒案子。某出租车司机因贪心小利,屡次搭载吸毒人员往复购买毒品并容留吸毒人员在其车内吸毒,触犯了刑法,构成容留别人吸毒罪,被法院依法判定。

  2022年春天,一个一般的上午,出租车司机金某接到一位生疏乘客的订单,该乘客即将乘坐其出租车往复市区就事。接上乘客杨某与滕某后,金某驶往目的地。在市区某小区门口,杨某下车“就事”,金某泊车等候。不多时,杨某就带着一个塑料袋上了车,并暗示金某返程。返程途中,杨某毫不避忌,把塑料袋里的粉状物体用矿泉水稀释,再将稀释的液体分给滕某一半,当着金某的面,他们直接把液体打针进自己体内。此刻,金某反响过来,本来二人是在自己的车里吸毒!金某很愤慨,与杨某、滕某喧嚷起来,但随即转念想到,要多承包客源、挣点车费,他消除怒意,还和杨某交换了联系方式。

  在案发前的两个月内,金某驾驭车辆接送杨某及其同伙前往目的地购买毒品并容留他们在车内啃咬毒品,累计达十余次。

  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人金某屡次容留别人啃咬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别人吸毒罪。被告人金某归案后照实供述其涉案违法事实,系率直,依法可从轻处分。被告人金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依据被告人金某的违法情节、悔罪体现和认罪态度,法院依法判定被告人金某犯容留别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五千元。

  容留别人吸毒罪是指为别人啃咬、打针毒品供给场所的行为。这种容留行为既能够自动施行,也能够被迫施行;既能够是有偿的,也能够是无偿的。关于容留场所的界定,不只包含传统意义上的长时间固定住宅或其他场所,也包含行为人暂时租借的酒店、旅馆、饭馆、KTV包厢等,乃至车、船等交通工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别人啃咬、打针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并处分金。法官在此提示市民朋友们,如果有瘾君子想要在您负有办理责任的场所内啃咬、打针毒品,一定要勇于阻止并及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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