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性股票的每股盈利及碎碎念

发表时间: 2024-04-08 12:13:01 作者: 产品中心

  定期报告里会涉及基本每股盈利和稀释每股收益。你们可以先看看《每股盈利计算之大解析(上)年报编制之每股盈利、担保和员工情况》。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实施也会影响每股收益的计算。

  2016年7月1日,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金大头、王二胖等50名激励对象每人授予1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0元,并完成了过户手续。当时一点通的收盘价格为20元。

  插一句:上市公司在特殊情形下回购并持有自己公司的股票期间,啥股东权利都木有,不能表决,不能分红。

  分子:潜在普通股一旦成功转为普通股,那么与之相关的费用就不再发生,当期的归母净利会增加,比如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息。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等待期内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分子应扣除当期分配给预计未来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持有者的现金股利;分母不应包含限制性股票的股数。

  2015年末一点通总股本200万,2016年7月1日非公开发行50万股实施股权激励,2016年当年实现归母净利300万元,股权激励方案中约定为原价回购(现金股利可撤销)。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元。无人离职,预计未来可全部解锁

  如果现金股利可撤销,在后期无法解锁时激励对象没办法得到股利。对于预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对应的现金股利,企业需将其作为获取服务的对价“暂时”发放给激励对象,具有“薪酬”的味道,既然是薪酬,当然会减少当期利润。

  同时,激励对象作为限制性股票持有者尚未转正,或者说其能否成为正式股东具有不确定性,预计不可解锁的部分已经在负债内部消化,不影响损益。

  现金股利不可撤销的限制性股票,即便未来没有解锁,已分配的现金股利也无需退回,表明在分配利润时这些股票享有了与普通股相同的权利,因此,属于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的其他权益工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等待期内计算基本每股盈利时,应当将预计未来可解锁限制性股票作为同普通股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的其他权益工具处理,分子应扣除归属于预计未来可解锁限制性股票的净利润;分母不应包含限制性股票的股数。

  现金股利不可撤销意味着激励对象怎么着都能拿到股利,是否解锁与能否享受分红权无关,这点上与普通股股东一样,其对应的净利润不参与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应当扣除。

  这是因为基本本每股收益不包括任何或有可发行股份。限制性股票达到解锁条件钱,不属于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因此不应包含在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中。

  会计准则:解锁条件仅为服务期限条件的,企业应假设资产负债表日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已于当期期初(或晚于期初的授予日)全部解锁,并考虑限制性股票的稀释性。其中,行权价格为限制性股票的发行价格加上资产负债表日尚且还没有取得的职工服务按《股份支付》有关法律法规计算确定的公允市价。锁定期内计算稀释每股盈利时,分子应加回计算基本每股盈利分子时已扣除的当期分配给预计未来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持有者的现金股利或归属于预计未来可解锁限制性股票的净利润。

  服务期间捏,实践中直接约定的不多,比如“连续服务满3年一次性全部解锁”。大概说说这话啥意思。

  一点通股价20元,10元授予了员工。假设全部解锁,相当于员工花10元买了价值20块的股票,中间差的10块是员工占的“便宜”,也就是公司“吃的亏”;同时,因为假设全部解锁,激励对象转正,公司股本正式变大,所有的数据会被摊薄。这就是“稀释”。

  分子加回股利/净利润:计算稀释每股盈利就是假设了全部解锁,所有股东转正,不再考虑“是否可解锁/是否可撤销”,在基本每股收益时需要扣除的股利/净利都加回来。

  上面公式的下半截的后半截啥意思?就是假如你有一万股限制性股票,将来市场行情报价越高,你越愿意等待能够解锁的那一天(否则早就主动离职了),所以(1—行权价格与市场行情报价之比),可以想像成就是你愿意留下持有到期的系数。公式变换一下就是限制性股票数量*(1-行权价格/普通股市价),(1-行权价格/普通股市价)也可以称之为愿意系数。市场行情报价越高,愿意系数越大,将来调整进入每股稀释收益公式时,那个分母里增加的股数就越多。

  会计准则:解锁条件包含业绩条件的,企业应假设资产负债表日即为解锁日并据以判断资产负债表日的实际业绩情况是不是满足解锁要求的业绩条件。若满足业绩条件的,应当参照上述解锁条件仅为服务期限条件的有关法律法规计算稀释性每股盈利;若不满足业绩条件的,计算稀释性每股盈利时不必考虑此限制性股票的影响。

  年报里面关于这方面的计算过程案例我是没有翻到,不过找到一个问询函的,还是说的很明白的,放在这里供大家参考:

  授予日公允市价=授予日收盘价。很多公司都是这么做的。但是限制性股票的交易权受限,一段时间内不能流通,且其未来能否流通具有不确定性。那么在确定公允市价时是否应思考因限售而产生价值折扣。此外,货币的时间价值和股票本身的价格波动等因素都会影响授予日的公允市价,这一些因素该怎么样处理?

  虽然关于公允市价确定这块有相关的监管口径,但是在真实的操作中,近期仍有上市公司在推出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草案时采用了B-S模型(包括部分经监管问询之后仍采用了B-S模型),相关监管口径如下:

  1、证监会会计部《2014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5.与股份支付计划相关的

  确认与计量不适当,年报分析发现,部分公司在确定授予职工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市价时,

  以授予日股价为基础考虑流动性折扣,或者不采用授予日的股价,而是采用其他时点的股价

  2、根据2015年12月山东证监局组织召开的辖区内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年报沟通会,

  从中国证监会会计部有关人员讲述中,针对股份支付问题,目前监管思路倾向于不考虑期权

  由上述可见,监督管理的机构基于审慎监管和压缩利润操纵空间的考虑,倾向于限制性股票公

  允价值直接依据其授予日对应的无限售条件股份的市价确定,不扣除期权价值。这一倾向性意见虽然不尽符合会计准则规定,但大幅度的降低了操作难度,提高了实务操作的统一性,显著压缩了利润操纵空间。但是这种一刀切的方式,是否有利于促进不一样的情况下上市公司的发展,就不得而知了。

  限制性股票解锁不确定、激励对象为高管时的限售等限制性因素会牵扯到估值。用B-S模型靠谱么?公式中股票现行价格S、期权行权价格L、预计波动率平方σ、无风险利率γ等参数都咋个确定方法?似乎也没个准谱啊。比如无风险利率,是贷款利率,是国债利率,还是定期存款利率?变一点可能差好多。

  这到底是个啥?会计准则里写的是“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日期”。其中”获得批准”,是指企业与职工或其他方就股份支付的协议条款和条件已达成一致,该协议获得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的批准。实践中有签协议的,有不签协议的。确定按照授予时董事会召开日来么?好像和会计准则不太一样。

  再从监管规则方面来看,首先对于授予日法律和法规并没明确,所以各家上市公司对授予日的理解也是不一致的。上市公司一般将授予日释义为: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然而,授予限制性股票是一个行为过程,从发出授予通知书到完成过户登记并公告需要一个多月的时间。泛泛地讲,这一期间所实施授予行为的每个环节所在的日期都能够说是“授予日”。由于对授予日的理解不同,真实的操作中上市公司授予日的确定标准各异,主要有以下几种典型情况:

  300011鼎汉技术所确定的授予日实质上就是公司向被激励对象发出授予通知书的日期,也就是限制性股票授予行为过程的起始日。

  大部分公司会采取这样的形式,所确定的授予日实质上就是股份(限制性股票)支付协议正式生效的日期,也就是公司须授予限制性股票法律义务确定的日期,但此时授予行为尚未开始。

  将所授予限制性股票在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至激励对象个人名下之日。此种情况下(如:2009年武汉健民股份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所确定的授予日实为授予限制性股票该等给付之债履行完备之日。

  我翻过的案例都是“一次授予分期解锁”模式,每个批次都被视为独立的子计划这没问题。但是等待期与分摊期限的关系咋个关系,会计准则上似乎没有说等待期的确定方法。简单粗暴的方式是平均,牛B点的我自行确定,费用会影响损益,隐隐感觉能调节利润啊。

  准则要求在分红、计算每股盈利时对解锁情况做预计。我觉得这就是纯理论,很扯。因为在设计的具体方案时,没有哪家公司会把指标定的离奇高,刻意让激励对象无法解锁,都是结合公司实际,可着监管风向的底线去弄,让大家“踮踮脚”能够到,有奔头。换言之,基本不存在预计出来“不可解锁”的情况。不知道写会计准则的大神们是个啥思路。

  资产负债表日要用最佳估计数去确认成本费用,我要去猜有多少人辞职。这个吧,不知道有没有啥科学的方法。过去3年平均每年5个激励对象辞职,我也认为第4年同样有5个人辞职?

  你们别看这篇很短,我翻公告翻的手都麻了,详细写出限制性股票每股盈利计算公式的公司一个没有。不知道投资者在乎不在乎,反正我是不太爽。不知道有没有哪个会计准则、审计准则或信息公开披露规则明确要求详细列式限制性股票数据计算过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