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体检被检出“梅毒”遭拒录当事人和妻子发声!

发表时间: 2024-03-08 05:26:55 作者: 稀释液

  4月19日,河南郑州,一男子称自己在公中是第一名,但在后续三次体检中,其梅毒检测为阳性。

  吴某当时报考的是黄河水利委员会的岗位,笔试面试均为第一。但就在自己准备走向岗位工作时,却被告知体检梅毒检测是阳性,体检不合格,于是录取取消。

  吴先生称,自己曾先后3次被带到两家医院做检测,第一次和第三次是在同一家医院,结果为阳性。然而,他查询过第二次在河南省人民医院的复检结果,其梅毒螺旋体抗体和快速血浆反应素试验均显示为阴性。

  黄河水利委员会工作人员表示,医院曾反馈,说吴某应该处在梅毒刚开始发作的阶段,正在慢慢变得更严重的状态,所以才会出现结果不同的情况。这一诊断结果已经经过专家会诊,确定了这个结果,单位也接受了。

  吴某坚信自己不存在梅毒,他表示在私生活方面洁身自好,患梅毒的可能性极低,他的妻子也称他绝对没有梅毒。吴先生认为这对他的名誉带来特别大的影响,希望再次检测还清白。

  4月21日,澎湃新闻就此事咨询了多名性病专家。一名公立医院性病专业的人介绍,前述两项指标为阴性,不能下定论,还要进一步检查。另一名性病专家称,多数医院在判定患者有没有患梅毒时的依据是:前述两项检测指标是阳性还是阴性,检测结果均为阴性,说明患者大概率没患梅毒。第三名性病专家称,患者没患梅毒,但检测出为阳性的情况可能发生。

  4月21日,当事人吴先生接到黄河水利委员会工作人员电话,单位将安排其复检,时间将另行通知,但吴先生表示,即便结果是阴性也不会去上班。

  双方各执一词,孰是孰非。当事人的复检要求是不是合理?知名法律人锐哥在今日头条发表文章,对此事进行了分析。

  根据人社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18条规定: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所以如果吴某检测出为梅毒,那么属于体检不合格,不能录取。

  根据相关法规的规定,如果体检不合格,考生有权申请复检。如果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

  在本起事件中,当事人第二次体检是合格的,符合规定标准的。第三次体检又显示不合格。吴某有权要求复查吗?

  其实本着人性化的处理,从公平方面出发,应当给吴某再次复检的机会。最关键的是,梅毒这样的一个问题,不单单是影响公务员招考,更影响的是吴某个人名誉。当事人觉得自身洁身自好,不可能得这个病。所以更需要复检,这样的招考结果才更让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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